主办活动

Published on January 28th, 2014 | by Hele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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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哈佛慈善工作坊(2)问责和税务

作者:李颖生( Helen Li )


基本信息

  • 日期:2013年12月18日上午
  • 地点: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
  • 教授:Herman B. Leonard (哈佛商学院和哈佛肯尼迪政治学院双科教授)以下称Dutch。嘉宾:Marion Fremont-Smith

主要内容

  • 非营利机构的问责:框架及当前的主要问题。
  • 非营利机构的税务状况。

一、非利机构的问责(Accountability)

2014.01.27.Dutch 1、谁该承担非利机构的问责

理事会。非营利机构的责任链是:管理层对员工问责,理事会对管理层问责,而社会应该对理事会问责。而在现实中,社会并没有真正向非营利机构问责。这一层责任关系是虚拟的,而这是不应该的。理事会作为非营利机构的治理机构,应该担当起问责。

 2、问责的形式是什么?

Dutch给出了一个非营利机构的问责框架。这个框架里包括四个方面:

2.1 使命(Mission)

首先要确认机构使命是真正重要的;其次是要明白,使命在长期上是相对稳定的,但并非一成不变的;最后,使命应该具有更高远的社会价值。

Dutch举了个比较极端的例子:纽约女富豪Leona Helmsley2007年去世前,给她的基金会留下60亿美元的遗赠(也有说法是40亿美元),但是她立下遗嘱,要求把这一大笔钱专门用于照料纽约市的狗,此外还单独分配了1200万美元给她自己的宠物狗。Dutch指出,虽然如何处理其资产,是Helmsley个人的事情,但捐赠人和非营利机构的使命应该更高远。他列举了2个理由:1)人们应该对其自身对于价值的判断力保持适当谦卑。并非你个人认为重要的,就真正具有社会价值。而真正的社会价值,最好还是由社区来决定;2)捐赠人和非营利机构所享有的减税和免税优惠,实质上是美国政府给非营利机构的补贴。从这个角度而言,如何支配资金,已经不完全只关乎个人了。

2.2 战略(Strategy)

在这个层面上,非营利机构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战略,还应该确保经过综合比较和考虑,机构所采纳的战略是最有效的

2.3 业绩/结果(Performance/Outcome)

非营利机构的日常活动、项目执行,不只在于做了,更在于高效地实现预期的结果。

2.4 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 )

监督审核非营利机构的预算、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信息公开及披露、内部监督机制等事务。

3、当前理事会在问责上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应该怎么做?

目前理事会花太多时间在受信责任上,很少花时间在其余三项上。究其原因,主要有2点:1)传统上,社会对于非营利机构的期望比较低,只要是做了善事就可以了,因此理事会自身也常常对于自己的问责责任缺乏足够重视;2)相对其他几项责任而言,履行受信责任最具体,最轻松,最容易产生成就感,理事会往往会借此回避其它几项相对抽象和复杂的问责工作。但Dutch指出,受信责任是最低要求的问责。[Helen注:此外可能还有另一个因素,目前各州关于非营利机构的立法里,都对理事会的受信责任做了明确约束,如果出现财务、法律上的违规,理事会成员可能被直接追究责任,这样一来,也驱动理事会成员更多地关注受信责任。]

理事会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在使命、战略、结果上。理事会需要定期重新审视其使命。考虑到使命的相对稳定性,理事会可以把相对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战略和结果上,明确如何去实现机构使命,同时认真监测评估执行的绩效。这两项才是真正关系到机构社会价值(使命)的实现程度。

4、如果非利机构和捐于机构使命生分歧,怎么

站在非营利机构的角度,如果我们回到上一节所讲的三圈理论,可以看出,你要明晰机构的价值,要决定去争取怎样的支持者。这是机构的选择。

如果发生冲突,非营利机构有什么选择呢?Dutch引用其同事兼友人、已故大师级经济学家Albert O. Hirschman的一本书名来做回答:Exit, Voice, and Loyalty。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你可以有3种选择:一是坚守自己的价值,不屈从于捐赠人意志;二是表达自己的观点,影响捐赠人,令其改变主意,或者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路径;三是放下自己的价值,遵从捐赠人意志。

二、美国非利机构的税

2014.01.27.Maion这部分内容,主要形式是学员与美国非营利法律领域的专家Marion Fremont-Smith进行对话答疑。

从对话中可以看出,与非营利机构税收相关的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同时,学员们对于美国非营利机构的基本类型和组织形式,认识和理解参差不齐,甚至存在不少误解;而这些误解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用中国公益机构的状况去比照美国非营利部门,或者据中文翻译,望文生义。

关于美国非营利机构,说来话长,而且不同角度,都可以深入挖掘,在此就不做详细解释了。但根据大家提问的情况,我整理出几个基本要点,帮助大家澄清一些误解:

1)美国非营利机构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Legal Entity)。 从组织形式上,美国非营利机构大多依据公司法,向主要活动所在的州提出注册申请,如果有跨州活动,也需要在相关各州进行备案。获得法人身份后,非营利机构即可进行合法的置产、雇佣、合同、履约等相关活动。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很多非营利机构的注册名称里有Inc.这样的标识。很多人以为在美国,你在注册时就选择NPO、基金会等不同的注册形式,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2)美国非营利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其税务地位(Tax Status)。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根据非营利机构的服务对象、领域、性质、资金来源等各种因素,设置了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列在税法的501(c)条款下。 譬如501(c)(1)组织,是根据国会法案建立的机构;501(c)(6)主要是商会、行业协会、职业联盟等组织。大家比较熟悉的是501(c)(3)组织,包括公共慈善机构(Public Charity)和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两类机构,这个大类下的机构,可能是最接近我们国内所说的公益慈善机构了,但国税局对于这两类机构的活动限定和税务法规,有诸多不同。

3)谈到非营利机构的减免税,要注意它涉及到2方面的主体:一是非营利机构自身的税收减免,二是捐赠人向获得国税局税收减免认定的非营利机构捐款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所获得的免税或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视机构性质、资产或捐赠的形式、金额等有所不同。

4)非营利机构的减免税,主要是指联邦所得税、财产税和失业保障税的减免;地方所得税、消费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由各州自行制订。需要明确的是,非营利机构的税收减免,仅适用于与其使命相关的部分;利息、投资收入、版权收入等“被动收入”一般免税(基金会不同);但与达成使命不相干的收入,一样需要和其它公司一样缴税。

关于美国非营利部门的大致情况,舜益公益(Social Venture Group)曾经翻译过一个由Bn Klasky制作的3分半钟的英语视频。Ben Klasky是一家名叫IslandWood的户外运动教育非营利机构的创始人兼CEO。这个视频制作于2010年,虽然数据已经不是最新,虽然它也没有深入介绍非营利机构的税务问题,但对于大体了解美国非营利部门,以及这个部门的强大力量,还是很有意义的。

三、推荐源及点

下列资源都从互联网获得,仅用作学习。版权属原作者或版权持有机构所有。

先要说明一点:Accountability,虽然我们也采纳目前普遍使用的译法“问责”,但希望大家看到,这是不准确的。Accountability是指能负责、可信任,它既可以是一种状态,也可以是一系列的行为。对于非营利机构,Accountability既可以是向上对于资金提供方和监管机构,也可以是向下对于它所服务的对象和社区,也可以是对内对机构的员工。而目前译为“问责”,过多地强调了外部(理事会、捐赠人、监管方、公众)对于非营利机构的单向要求和压力,而忽略了accountability这个责任,是双向的,是相互的。

1.[词条]维基百科上的501(c)条款,有的翻译上不太准确的地方,可以对照英文词条来看:501(c) Organization

2.[文章]美国非营利机构管理,作者杨团,发布于2003年3月8日:本文对美国非营利机构的形式、税务、监管做了一个比较清楚的介绍,也回答了一些同学们在工作坊里存在普遍疑问的问题,推荐阅读。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及地方法规时,本文主要以加利福尼亚州的法规为例,而各州规定各不相同;同时,相关法律还有很多细则,譬如营业收入是否免税,就有诸多鉴定细则。所以,在阅读中,请大家注意不要以偏概全。[文章所在网页排版太伤人了。各位悠着点看。]

3.[文章]美国非营利组织管理,作者建安,发布于2011年9月1日:本文行文清晰,有助于澄清一些关于美国非营利机构组织形式上的误解。

4.[章节][PDF,18 pages]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the United States,作者:Thomas Silk:本文以一个虚拟非营利组织的为案例,描述了一个机构在其组建、税务资格认定、运营、雇佣、治理,终结的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目标对象是美国以外的读者,所以深入浅出,若需要对美国非营利部门的法律框架建立总体认识,这是不可多得的资源。文中与工作坊内容密切相关的部分包括:组建、免税、财务。

5.[文章]《哈佛商学院知识管理》编辑Sean Silverthorne对Dutch的采访:Achieving Excellence in Nonprofits,发布于2008年10月27日:这个采访呼应并加强了Dutch在工作坊所传授的内容。Dutch指出优秀的非营利机构具有的共性:理事会与机构管理人员紧密合作,确立清晰的使命、正确评估内外环境、建立共同认可的目标、制订连贯一致的战略、有效地执行战略。 他反复强调非营利机构应该使命为先,理事会不能只满足于监测机构的财务表现,更要对机构的“使命表现”负责。最后,他展望了未来非营利机构的几大趋势:更加强调目标和评估、创新的跨组织互联协作增多、日益关注系统性解决方案。这些在2008年才见苗头的趋势,在今天已经是现实了。

6.[论文][PDF,33 pages]The Many Faces of Nonprofit Accountability,作者Alnoor Ebrahim,发布于2010年3月:这位Dutch在哈佛商学院的同事,在非营利机构问责、评估和影响力等议题上,颇有研究。他把Dutch的问责框架,再推进了一步。他指出非营利机构面临来自多方面的问责压力,有些甚至是彼此冲突的,非营利机构领导人需要明白,一个机构不可能对每个人在方方面面都负责,所以应该从战略性的角度,决定自己机构的问责优先级,回答对谁负责、负什么责、怎样负责的问题。他列举了5种责任机制。我把他的表格译为中文。这个框架尤其值得把握非营利机构战略方向的领导们参考。[点击图片看大图]

2014.01.27.非营利机构责任机制特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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